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6-28 08:54 浏览量:1
按照《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查处工作的通知》(沈教通〔2023〕53号)要求,为进一步遏制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现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5年1月份以来查处的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沈阳市杏坛中学2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5年1月,铁西区杏坛中学教师武某、刘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铁西区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武某、刘某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沈阳师范大学第二附属学校2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5年1月,沈阳师范大学第二附属学校教师杨某某、桑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于洪区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桑某某记过处分。
3.沈阳市南昌初级中学1名教师违规有偿补课。
2025年2月,沈阳市南昌初级中学教师李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有偿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和平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费用上缴区纪委专用账户。
4.沈北新区雨田实验学校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5年2月,沈北新区雨田实验学校教师赵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赵某某区内通报批评、记大过处分,取消三年评优资格,取消一年职称评定资格,扣发第一季度绩效工资。
5.新民市梁山学校1名教师违规组织补课。
2025年2月,新民市梁山学校教师张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组织学生开展违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新民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三年评优评先资格。
6.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5年4月,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教师吴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违规开展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7.沈阳兴华实验学校1名教师违规补课。
2025年5月,沈阳兴华实验学校教师赵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赵某某记过处分。 暑期即将来临,市教育局将持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并提供相关线索。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监督举报电话:
沈阳市:024-22714210
和平区:024-88711136
沈河区:024-24810963
铁西区:024-25128237
皇姑区:024-86266710
大东区:024-88502214
浑南区:024-24821703
于洪区:024-25346232
沈北新区:024-89864824
苏家屯区:024-89129897
辽中区:024-87882249
新民市:024-87852501
法库县:024-87105527
康平县:024-8733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