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公告》是否提及“琉球”的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18 10:50  浏览量:8

关于《波茨坦公告》是否提及“琉球”的归属,核心结论是:公告的文本中没有直接出现“琉球”二字,但其关键条款对日本主权范围的规定,为琉球(即冲绳)脱离日本统治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公告的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两点:1. 第八条的核心限制。《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这意味着日本的领土范围由战胜国决定,其主权并不天然包括上述四大岛之外的其他岛屿。

若是按照第八条之规定,钓鱼岛自然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日俄有争议的“北方四岛”自然也属于俄罗斯所有,有关日韩有争议的“独岛”日本更是无权染指。所以《波茨坦公告》正是日本的软肋。

2. 对《开罗宣言》的重申。该条款同时明确要实施《开罗宣言》的条件。《开罗宣言》中则规定,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结合历史来看,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武力吞并,正属于此类应被剥夺的领土。

琉球国王

基于上述条款,二战后琉球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律地位脱离日本:二战结束后,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精神,琉球群岛被从日本主权中剥离,交由美国实行联合国托管统治。在1947年至1971年期间,琉球在法律上并非日本领土。

美日“私相授受”:1971年,美国通过与日本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的行政管理权移交日本。中国政府在当时即发表声明,指出此举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私相授受”,因为它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

悬而未决的议题:正是由于《波茨坦公告》所确立的原则以及此后不符合国际法的操作,部分中国学者和研究机构认为,琉球的主权归属在法律上并未最终确定,是一个可以再议的历史悬案。

闹独立的琉球居民

总而言之,《波茨坦公告》虽未点名“琉球”,但其第八条划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成为二战后琉球脱离日本统治的法律起点。后续美日之间的“私相授受”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琉球的主权归属问题。

琉球国虽然被日本统治150余年,但至今琉球人民依然没有被日本同化,依然在使用汉字和遵循汉族传统,在日本眼中的“冲绳”居民仍旧是个二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