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后续拆迁补偿协议为何也无效?

发布时间:2025-05-25 18:27  浏览量:7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无效,基于该无效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也应认定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非本村成员无权取得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1.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 基于无效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 房屋拆迁协议的效力:黄某基于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亦应归于无效。黄某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基于该无效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最高法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非本村成员无权取得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黄某与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无效协议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也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强调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