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沈阳公布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04:04 浏览量:2
沈阳市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1号)有关要求,切实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构建“市场+保障”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征集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收购”方式,不设征集期限。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集项目范围
本次收购区域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存量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
二、收购主体与价格
(一)收购主体:由市和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
(二)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正评估确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租赁等经营收入能够覆盖融资本息。
三、房源收购要求
1.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齐全。
2.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6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对二孩及以上家庭和人才租用的项目,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3.收购项目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一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项目。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同时,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满足能够分割为独立园区的条件。
4.项目满足专项债券申报条件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5.项目房源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
四、报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如有)以及商品房初始登记(如有)证明;
3.参与征集项目房源明细表,详见附件1;
4.房源户型统计表,详见附件2;
5.总平面图、鸟瞰图、现状图等项目情况,详见附件3;
6.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不存在法律纠纷、争议诉讼、查封、公司内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
8.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5;
9.抵押权人同意书(如有)。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扫描电子版刻录光盘。
五、报名方式
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现场送达有关资料。
联系处室: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
联系电话:024-22973615
报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1620
附件
附件1-(XX区XX项目)房源明细表.doc
附件2-房源户型统计表.xlsx
附件3- 项目情况.pptx
附件4-XX公司承诺书.doc
附件5-项目对接人联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