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4 11:52  浏览量:2

沈阳市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

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1号)有关要求,切实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构建“市场+保障”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征集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收购”方式,不设征集期限。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集项目范围

本次收购区域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存量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

二、收购主体与价格

(一)收购主体:由市和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

(二)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正评估确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租赁等经营收入能够覆盖融资本息。

三、房源收购要求

1.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齐全。

2.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6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对二孩及以上家庭和人才租用的项目,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3.收购项目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一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项目。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同时,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满足能够分割为独立园区的条件。

4.项目满足专项债券申报条件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5.项目房源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

四、报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如有)以及商品房初始登记(如有)证明;

3.参与征集项目房源明细表,详见附件1;

4.房源户型统计表,详见附件2;

5.总平面图、鸟瞰图、现状图等项目情况,详见附件3;

6.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不存在法律纠纷、争议诉讼、查封、公司内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的承诺书,详见附件4;

8.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5;

9.抵押权人同意书(如有)。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扫描电子版刻录光盘。

五、报名方式

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现场送达有关资料。

联系处室: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

联系电话:024-22973615

报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1620

附件1-(XX区XX项目)房源明细表.doc
附件2-房源户型统计表.xlsx
附件3-项目情况.pptx
附件4-XX公司承诺书.doc
附件5-项目对接人联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