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9 08:30  浏览量:2

案例一:新民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第三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至外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上级交办线索派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民市某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新民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开展生猪养殖,并委托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养殖场粪污消纳工作。上述公司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畜禽粪污等废物没有及时进行处置,堆放在养殖场东侧农地内和北侧林地内的坑塘中造成生态环境污染。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严格要求下,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完成对养殖场东侧农地和北侧林地内坑塘的清理修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东侧农地和北侧林地内坑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294138元,其中包括东侧农地坑塘和北侧林地坑塘清理恢复工程费用1247530元,未防渗坑塘粪污渗入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6608元。

(二)磋商及修复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新民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明确于2025年1月28日前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2025年1月7日,沈阳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对养殖场东侧农地和北侧林地内坑塘整体清理修复,共计清理干粪污120立方米左右,消纳至于家窝堡村农田施肥;清理粪污水32000立方米左右,消纳至于家窝堡村小四台子大东北地块。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来首例养殖主体与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针对养殖企业将粪污消纳工作外包后疏于监管的普遍问题,强调委托方仍需履行全过程监督义务,倒逼企业建立委托处理跟踪机制,避免“一包了之”的环保责任缺位现象,为破解养殖废弃物处理责任转嫁难题提供指导性案例依据。此外,该案针对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导致的土壤、水体复合污染,探索出“污染清理+资源化利用”的修复模式。通过将干粪污转化为有机肥还田,粪污水科学消纳于农田灌溉,既实现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又促进种养循环体系构建,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可复制方案。

案例二:沈阳市某种禽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转办线索,对沈阳市某种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新、改、扩建7个项目,新增11台燃煤锅炉用于冬季取暖和鸡舍保温,上述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投产,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745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91000元。同时该企业2019年至2025年,陆续擅自建设、使用11台无脱硫脱硝燃煤锅炉,总计消耗1032吨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空气环境造成损害,经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污染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明确,采用虚拟成本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治理成本为1051430.66元,列入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二)磋商及修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整改,与赔偿权利人经过两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5年4月10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协议约定于2025年10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公司不涉及环境损害直接修复,已于2025年4月11日上缴第一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较为典型案例,企业多年持续排污,对大气环境持续造成损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企业除承担高额罚款外,还承担了大额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发生后,企业积极整改,积极承担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开展磋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的同时,也对该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帮扶和普法宣传,提升了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企业主动斥资186万元,拆除了11台燃煤锅炉,全部更换为使用清洁能源的空气能供暖设备,根治了多年违法顽疾,同时也为养殖企业守法经营提供了新典范。更具典型意义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为维持生产经营,提出分期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包容审慎的态度和维护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三:辽中某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外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某镇人民政府移送线索对某养殖场现场检查。经查,某养殖场负责人于2024年6月6日至6月10日、6月11日至13日雇用司机将养猪场发酵池内未经处理过的养殖粪污抽至罐车内运至距养猪场东侧500米村内排水沟中排放,排放量约140立方米,对地表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9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6750元罚款。

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辽中某养殖场积极完成对养殖场东侧500米村内排水沟的清理修复。经某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该养殖场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对东侧500米村内排水沟进行清理恢复工程费用为26800元,排放140吨粪污采用虚拟算法得出治理成本12600元。

(二)磋商及修复情况

经组织磋商,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辽中某养殖场于2024年8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养殖场同意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明确于2024年8月23日前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2024年11月9日,该养殖场负责人向国家缴纳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126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畜禽养殖粪污违法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养殖场排放的养殖粪污流入地表水,与地表水环境损害具有关联性,损害因果关系明确。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案涉养殖场对外排粪污流经处进行了清除修复,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同时其排放的140吨粪污经排水沟流入自然水体,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其主动承担了以虚拟治理成本法算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案例对畜禽养殖企业有一定警示作用,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行为除必须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