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4 02:18  浏览量:8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5-03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张中原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张中原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原因,辞去本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职务,该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 202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并做出决议,选举张中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公司该次全体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张中原先生提交的董事辞任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张中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张中原先生辞任董事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张中原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辞任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正常的运作。

二、职工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并做出决议,选举张中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公司该次全体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中原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职工董事简历

张中原先生,1983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于2005年4月至2011年4月在华润雪花啤酒(江苏)区域公司任江苏区域人力资源经理职务,于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在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职务,于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职务,自2020年11月至今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5-035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决议召开,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25年11月13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林乃机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郑永强独立董事、朱晓明董事以网络视频连线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核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01、2.02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楹、梁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